(1)餐廳內不得亂拉臨時電氣線路,如需增添照明設備以及彩燈一類的裝飾燈具。應按規定安裝。餐廳內的裝飾燈具,如果裝飾件是由可燃材料制成的,其燈泡的功率不得超過60W. (2)餐廳應根據設計用餐的人數擺放餐桌,留出足夠的通道;通道及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,不得堵塞,舉行宴會和酒會時,人員不應超出原設計的容量。 (3)如餐廳內需要點蠟燭增加氣氛時,必須把蠟燭固定在不燃燒材料制作的基座內,并不得靠近可燃物。供應火鍋的風味餐廳,必須加強對火爐的管理。液化石油氣爐,禁止使用;酒精爐和木炭爐,慎用;最好使用固體酒精燃料,比較安全。餐廳服務員在收臺時,不應將煙灰、火柴梗卷人臺布內。 (4)廚房內易燃氣體管道、法蘭接頭、儀表、閥門必須定期檢查,防止泄漏。